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综上所述,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是,由父母赠予的婚前房产若是明确表示接收人,那么此房产则视为一方的房产,倘若婚前房产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款,那么该房产视为双方共同财产,需要协商处理。以上便是婚前房产规定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在文章底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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