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条。
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交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条。
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5条。
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时限表(2020):
- 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做出。
- 逃逸未侦破,受害方书面申请的,自接到申请后10日内制作认定书。
- 需要检验、鉴定的,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做出。
- 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的,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复议。
- 上级交管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 交警队可以扣押车辆的时间最长:40日(是指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
最新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2020):
- 提起诉讼的证据:致害人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证明身份的证据: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 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 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 护理费证据: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
-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交通费: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 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 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 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1-5级有):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 康复费: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 适当的整容费: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 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财物损失清单;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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